转载:https://news.bjx.com.cn/html/20260430/1494028.shtml 近日,河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独立储能项目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提出,电网侧独立储能实行清单管理,清单外项目不得给予容量电价。 文件显示,河北省发改委同电网公司结合电源装机、电网架构、调节能力建设和新能源消纳需要,按年度制定独立储能项目建设计划,提出推荐接入站点,统一组织开展独立储能项目申报。纳入建设计划的独立储能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复内容进行建设,严禁调整技术路线和建设规模,严禁跨县域变更建设地点。 文件明确,项目建成投产前,除同一集团内部调整或在当地成立一级全资子公司外,一律不得以任何方式变更投资主体和股东持股比例,坚决杜绝项目倒卖行为。同一集团内部调整投资主体的须由市级人民政府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在当地成立一级全资子公司的,并网前须向电网公司提供加盖县级政务服务部门公章的股权登记材料证明100%控股关系。 独立储能项目列入省级建设计划后,应于9个月内实质性开工、15个月内并网,逾期未开工项目由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延期申请,单体项目可申请1次延期,延期时长不超6个月。 积极支持长时储能应用,鼓励已批复拟建、在建或投运的2小时独立储能等项目在装机功率不变、具备建设或改造条件情况下开展增容改造,增加电能量存储规模,将实际储能满功率放电时长提高到4小时以上,进一步提升顶峰能力。 在附件《河北省独立储能项目投资主体优选评分标准》中,选用构网型逆变器等方式,能够提高电网支撑能力,提高项目技术经济性。据此综合评价项目先进性、示范性,得0-25分。